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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日期標示-分不清、看不懂老吳:「老王你幫我看一下,這泡麵的有效日期是什麼時候啊?」 老王:「這07.04.05…,07?05?…,應該去年就過期了吧?!」 老吳:「那你看一下這個罐頭有效日期又是什麼時候啊?」 老王:「這09.07.27…,09?27?…,好像還有3年才到期吧?!」 ☆☆☆ ☆☆☆ ☆☆☆ 消基會常常教育消費者,在購買商品前,要仔細看清標示,尤其是食品,更須注意製造或有效期限;但是消基會發現,目前針對「有效期限」或「製造日期」的標示規格,並沒有統一,讓人眼花撩亂的程度不輸商品的多樣化。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:有包裝或容器之食品、食品添加物,應以中文或『通用符號』顯著標示有效日期。其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、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,應一併標示之。 另,依據「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:本法第17條所定日期之標示,應印刷於容器或包裝之上,並依『習慣』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。但保存期限在3個月以上者,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,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。 然而,消基會隨機採樣市面上的食品,發現日期標示3大亂象: 1. 民國?西元?格式多、難分辨 目前通用的年份表示有三種形式,以今年為例,有部份廠商標示民國年「95」,有部份廠商標示省略性的西元年「06」,有部份廠商標示完整性西元年「2006」,這樣的情況下,光是簡單的日期標示,就有多達6種不同規格: 1.2007 07 24(西元年-全 月 日) 2.07 09 2007(月 日 西元年-全) 3.17 JUL 2006(日 月 西元年-全) 4.07 03 15(西元年-省略 月 日) 5.06 03 07(月 日 西元年-省略) 6.95 11 16(民國年 月 日) 雖然業者依循法規來進行日期標示,卻因為法規規定得不夠完整,導致標示方式混亂,讓人摸不著頭緒,亦徒增消費者辨識上的困擾。 2. 年/月/日?月/日/年?中式西式,易混淆 依據79.2.7衛署食字第857478號解釋:食品之製造日期凡以公元年月日(西曆)標示者,其年份之前2位數字得省略之(如「1990」可標為「90」)。 對此,消基會指出,沒有統一的標示格式,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,造成不必要的困擾。此次採樣的商品中,就出現這樣的情況;在泡麵的包裝上印製著大大的「有效日期07.04.05」,消費者搞不清楚這是去年就過期了?還是明年才到期?仔細往下方一看,才有另一行小小的文字表示:「有效日期(西曆年/月/日)」。 而再檢視另一包巧克力,包裝上印製著「06.03.07」,用上述的經驗法則來判斷,這巧克力是否已經過期?翻過包裝的另一面才發現,依舊有一行小小的文字表示:「有效日期(西元月/日/年)」。 因此,消基會對食品衛生處的解釋提出質疑,主張日期標示應有統一的標示格式,否則消費者並不知道「90」代表的是西元1990年還是民國90年? 3. 印了等於沒印!仍舊看不清 此次採樣還發現,有些商品的日期標示,雖然完整卻不夠清晰;像罐頭商品,將日期標示印於罐頭上,可是罐頭上剛好有個開罐拉環,此日期標示,不偏不倚的印在拉環上,凹凹凸凸的日期標示,消費者必須花好一段時間,才能看清楚業者標示的日期;而另一瓶飲料汽水,業者將日期印於瓶蓋上,瓶蓋亦是凹凹凸凸,對消費者來說,都會增加辨識有效日期的困難度。 另外,消基會也發現在大賣場常出現的聯合包裝(家庭號、4合1、6合1包裝),部分業者並未於外包裝上加註有效日期,消費者無法從外觀上辨識,必須購買後拆開,才能夠在商品的本體上得知有效日期。 消基會表示,食品的所有標示內容,均應清晰的標明,且標示在包裝物的明顯部位,特別是標示的文字、符號、數字,都能隨著包裝物或包裝容器面積而調整,才不會出現「標了等於沒標」的狀況出現。 消基會主張 一、衛生署應建立統一的食品日期標示之標準格式: 消基會認為,由於目前台灣商品有國內製造與外國進口,法規對於日期的標示的格式又完全沒有統一規格,增添了消費者在選購時的困擾。 因此消基會建議,主管機關對於食品的日期標示,應建立統一的標準格式,這樣讓業者不但能有所依循,消費者在選購上亦可一目了然,也是多一份保障,買賣雙方更能事先避免不必要的消費糾紛。 二、業者應提供辨識日期之對照資訊: 消基會指出,雖然已經有不少業者在包裝上,提供辨識日期型式的對照資訊(如:有效日期西元月/日/年),但此次調查中,23件樣品還是有9件沒有提供對照資訊,其中6件標示為民國年,2件標示為西元全寫;而另外1件包裝標示且僅提供「有效日期:標示於瓶蓋」,瓶蓋打印的日期為:「07.07.04」。 而其他已經提供對照資訊的業者,消基會還是希望能再貼心一點,將打印的日期印於提供資訊的鄰近處,讓消費者能於最短時間內分辨出標示日期的資訊。 三、業者對產品之日期標示,除外包裝外,個別包裝亦應標示: 消基會表示,食品類商品,消費者在購買時,可能出現家庭號包裝,因此,業者若僅只標示於外盒包裝上,消費者一經拆封後,便沒有完整標示作為使用依據。 消基會認為,食品標示能夠讓消費者用得安心、吃得安心,因此,不僅應標示說明於外包裝上,更應在每件商品的個別包裝,均一同標示說明,才能讓消費者更便利。 本文截自 <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> 網站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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